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随机抽查工作细则
日期:2017-06-23 字号:【 】 视力保护色:
  

  

  第一条【目的】为促进旅游市场公平竞争,维护旅游市场正常秩序,加强对旅游企业的监督管理,规范旅游系统日常监管行为,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,全面推行“双随机,一公开”监管模式,制定本细则。

  第二条【定义】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监管(以下简称随机抽查工作)是指旅游部门依据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,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,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旅游企业进行现场抽查,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管方式。

  第三条【原则】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的实施原则是:公开、公正、透明。是指检查清单、检查计划、抽取结果、实施过程、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全过程应当依法、公开。

  第四条【工作要求】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。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,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,确保旅游行业违法问题整治到位、处罚到位、移交移送到位、责任追究到位。

  第五条【协调联动】按照联动工作机制要求,如有必要,应联系工商、市监、消防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。

  第六条【执行机构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,区旅游局具体实施业务范围内的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工作,并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。并配合好上级旅游部门做好随机抽查工作。

  第七条【清单的制度和公布】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“随机抽查事项清单”,明确事项名称、依据、抽查频次、抽查内容等,并向社会公示。

 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,应当依据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制度的立、改、废、释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。

  第八条【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】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办依法核发的“行政执法证”,自行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,并对公示。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、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。

  第九条【检查对象名录库】将辖区内所有旅游企业作为随机抽查对象建立“检查对象名录库”。抽查对象名录库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更新。

  第十条【检查人员的抽取】通过摇号、机选等形式从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人员。

 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,应依法回避。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,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。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,应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。

  第十一条【被检查对象的抽取】原则上,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。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在同一年度内已抽查的检查对象,在抽查时应当予以排除。

  第十二条【比例和频次】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规定每年开展随机抽查1-3次(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抽查对象进行一遍巡查)。每次抽查旅游企业的数量不低于相关抽查对象名录库总数的10%。对被投诉举报较多、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、失信等级高等特殊监管对象,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,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。

  第十三条【检查方式】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,采取现场检查、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。

  第十四条【结果确定】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,及时呈报负责人。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、检查内容、现场检查笔录、对被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评价、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。检查档案要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。

  第十五条【检查结果反馈】在检查报告完成5个工作日内,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。

  第十六条【结果公开与运用】按照信息公开要求,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情况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开,并纳入信用评价体系,接受社会监督,形成有效震慑,增强旅游企业守法自觉性。

  第十七条【纪律要求】抽查人员开展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工作,应当严格遵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制度,遵守工作纪律,依法行政、廉洁执法。

  第十八条【责任承担】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的,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。涉嫌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
  第十九条    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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